房产买卖需要注意的事情(三)
房屋质量的交接处理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23】“交钥匙”与“交房”非同一概念,交钥匙不等于交付房屋,往往出卖人交了钥匙,但因租赁关系或共有关系,或其他原因,导致对出卖房屋有异议的案外人或第三人占据房屋,不予交付,此情况下,是否由出卖人承担责任或有能力解决实际交房问题,皆不明确,故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对出卖人的全面履行交房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明确。
【24】二手房签约前,买受人对房屋内居住人员的情况应有所了解,对是否影响合同生效后的履行存在障碍应有判断,并在合同中对出卖人虽交了钥匙但买受人仍无法入住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作出约定。
【25】“交房”通常与“交钥匙”合二为一,如何交钥匙,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程序。在发生争议情况下,一方辩称已交付,一方辩称索要过,均称遭到对方拒绝,如何避免举证上的困扰,可事先约定一方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遭拒时,有一个双方都认可的确认途径,尽量较之提存公证简便,比如约定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单位或自然人,明确双方遵守的通知方式。
【26】因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为房屋腾退、交付义务,为防止强制腾退义务一方人为破坏,对房屋现状的确认、交钥匙及验房最好安排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参与,起到证据保护的见证作用,同时对现场情况最好有照片说明。
【27】房屋交付前出于报复故意毁坏门窗锁及装修,导致非现状移交,如经鉴定非自然损坏而系人为破坏,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均应由交付义务方承担。
【28】买受方对二手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及验收时,注意查看房屋墙壁、墙角、天花板是否有裂痕和渗漏,尤其阳台、卫生间附近地板是否潮湿发霉,门窗的通风、采光状况是否良好,管线灯座是否正常,主体承重结构是否改动等,并将看房结果形成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29】对于明确约定“现状交付”的二手房,对未来房屋交付的“现状”,应尽可能详细地事先列明交接清单,此外,还应列明交接家私家电或其它设施的价值,以免交接时发现破坏或缺失,为提起损害赔偿标准提供依据,否则,因无法举证可能导致诉请被驳回。
买方拒绝履行的理由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或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约定,又无合理抗辩理由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30】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下,出卖方无违约情形,买方拒绝履行的理由不成立的,可能需承担继续履行同时,另外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的违约责任。
【31】就无产权证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但房屋权属明确或嗣后完善权属证明,通常不会认定所签合同无效。故对无产权证的房屋,如心存疑虑,可多做核实;一旦交了定金,事后反悔,卖方的房屋权属不成问题,因买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32】以备案合同(黑白合同、阴阳合同)避税条款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或以此解除合同的,实践中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3】在双方对付款期限、交房期限未明确约定情况下,买方以卖方未腾房、租客未搬走为由作为解约理由的,不会被支持。
【34】双方签约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已由买方核验或持有的,事后买方以出卖方隐瞒非普通住宅的房屋性质、隐瞒房屋的结构为由要求解约的,难以被支持。
【35】通过中介购房常见证据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或中止履行后,就解除或中止原因,由中介出具的双方签订和履行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情况所作的说明,一般认为具备客观性,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对买受人举出的视听资料,如出卖人对该谈话事实无异议,该视听资料亦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应作为定案依据。故购房合同签订后,应随时保留、尽力收集己方履行合同,对方拖延履行、拒绝履行的证据。包括中介出具的证明或情况说明,谈话录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合同履行所进行的任何交涉,尤其是在争议产生后,就合同履行的沟通,表述上应注意厘清法律责任,以免贻人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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