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铭 律师
  • 执业年限:4年
    北京-北京-朝阳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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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涉及房产的,需要看与房产公司的相关协议

婚姻案件中涉及房产的,需要看与房产公司的相关协议
徐铭
律师
项目案例 原创文章

在婚姻案件中涉及房产的,需要看当事方与房产公司的相关协议。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如果当事双方之间存在婚姻协议等也会被作为证据进行采纳。




案情简介


陈某与高某于2013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618日陈某、高某与天运置业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得位于北京市延庆区×镇东×村×的房屋(现涉诉房产的公安部备案楼号为×)。20151228日涉诉房产交付使用。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5725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约定:“1.存款:双方名下存款为双方单独所有,无需互相支付任何费用。2.房屋:婚后购得北京市延庆县×地块一期(北京市延庆县×家园)×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房产证办理成功后办理,女方必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3.家具、家电:婚后购得所有家具家电双方协商分配。4.其他财产:婚后购得所有无书面证明所有人的物品双方协商分配。有明确书面证明所有人的物品由所有人拥有或协商分配,不能成功协商的物品以书面能够证明的所有人为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我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没有其他不同意见。……此为该协议书中内容。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情况认为关键问题是能够确认相关文本及真实性情况。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王海英律师认为应将合同中的细节进行辩证、质证性说明并同时形成有利于我方的证据链,案件会有相对利好。




案件结果


该案件最终判决确认陈某与高某作为共同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城建万科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618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中约定的所有合同权利义务由陈某概括承受。


高某和北京城建万科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陈某办理北京市延庆区×镇×村×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陈某个人名下。




律师时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所涉的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高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意思表达受限的情形。因此,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高某主张离婚协议约定涉诉房屋归陈某所有,系以陈某向高某支付10万元为条件,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采信。


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因涉诉房屋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目前尚处于合同债权债务范围,且合同相对方的天运置业亦明确同意由将涉诉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在法院确认的权利人名下,故有关涉诉房产的债权债务,均应当由陈某概括承受。同时,因涉诉房屋已办理交付,具备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条件,高某和天运置业均应当协助陈某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案件思考


在婚姻案件中,不仅仅是对于双方各自的动产或不动产注意。王海英律师在这里明确表示,对于双方的债务关系及相关的存续也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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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14: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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