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1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经营活动需要行政特别许可,但未经行政特别许可而非法经营。本质在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犯罪对象为国家专营、专卖物品。
2 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 哪些行为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1)非法买卖外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2)经营非法出版物: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该非法出版物虽不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具侮辱,诽谤等内容,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行为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高检研发[2002]第24号)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4)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公通字[2002]29号) (5)非法经营食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 (6)非法生产经营廋肉精: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即廋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廋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7)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 (9)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构成犯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刑他字[2011]第21号) (10)擅自经营互联网等业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3号) (11)从事刑法第224条之一以外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12)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添加剂: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 (13)非法使用pos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 (14)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15)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16)非法经营药品: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17)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 (18)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与软件: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 (19)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等无线电设备: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20)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 (2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经营罪 (22)非法放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经济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3)非法贩卖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基于医疗的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的贩卖能使人形成隐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立非法经营罪。 (2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 (25)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提供下载、链接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229号) (26)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坚决打击暗扣销售和非法经营销售国内机票行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民航财发[2002]101号) (27)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2008]刑二函字第108号) (28)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
4 经营者已经通过许可经营,但借疫情此抬高物价,这行为该如何定性? 在我国,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的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各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例如,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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